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燕麦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燕麦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燕麦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燕麦草(燕麦Avena sativa L.和糙伏毛燕麦Avena strigosa Schreb)是指在西班牙境内种植,经高温脱水的燕麦干草。
三、企业注册
输华燕麦草必须来自经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简称西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西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燕麦草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三叶斑潜蝇Liriomyza trifolii
2.密执安棒形杆菌密执安亚种 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michiganensis
3.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4.玉米褪绿斑驳病毒 Maize chlorotic mottle virus (MCMV)
5.大麦黄矮病毒Barley yellow dwarf virus
6.多年生豚草Ambrosia psilostachya
7.毒麦Lolium temulentum
8.细茎野燕麦Avena barbata
9.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
10.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11.草莓滑刃线虫Aphelenchoides fragariae
12.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
1.种植农场须实施有效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加工企业须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原料采购、高温脱水、产品检测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保持加工区及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不得使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燕麦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和其他活的有害生物;
(2)不带草根、植物种子以及其他植物残体和异物;
(3)不带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
(4)不带土壤;
(5)不带转基因成分;
(6)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相关要求。
2.装运前的储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2)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3.加工企业应具备机械干燥设施,烘干工艺应保持250℃5分钟以上。
4.种植、加工及储存场所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避免被动物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
5.使用干净的集装箱和其他密闭工具装运输华燕麦草,必要时,应实施检验检疫和检疫处理。每个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西班牙燕麦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经西方检验检疫合格,符合本议定书要求的燕麦草,允许向中国出口。
2.每批输华燕麦草应随附西班牙官方出具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发货人及收货人名称及地址、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Protocol on the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oaten hay from Spain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quarantine pest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西班牙燕麦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3.西班牙官方应出具兽医卫生证书。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和第五条,对燕麦草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或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5.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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