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部关于意大利输华猕猴桃冷藏船运输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意大利猕猴桃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与林业政策部签署的《关于意大利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五)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意大利猕猴桃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9〕74号,以下简称《通知》);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部关于意大利输华猕猴桃冷藏船运输要求》。
二、允许进境商品
采用“冷藏船运输”方式进境的意大利猕猴桃。
三、植物检疫证书
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部(MiPAAFT)按照《通知》相关规定,对输华猕猴桃进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应以英文注明“chartered reefer ships”(冷藏船运输),同时标注运输路线及冷处理温度、持续时间、船舱号、封识号和托盘号。
四、运输要求
(一)猕猴桃必须在独立的船舱内装运,同一船舱不得装载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二)所在船舱在到达中国口岸前不得打开,只能在中国境内指定口岸卸货。
(三)每批货物要具有足够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措施,需用最大孔径小于1.6 mm的网眼薄膜覆盖住每个托盘(内包装使用密封袋或孔径小于1.6 mm网袋的猕猴桃除外)。
五、冷处理要求
(一)冷处理措施应在装运前或者运输途中实施。已实施装运前冷处理的,在冷藏船运输途中无需再进行冷处理。
(二)采用途中实施冷处理的,应保证运输过程中在船舱内完成有效的冷处理,处理指标应满足议定书要求。
(三)冷处理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详见附件)进行,冷藏船内需根据空间容量放置温度探针,分别测量空气温度和果心温度,探针的数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冷藏船内温度探针的数量要求
容积(立方米) | 空气温度探针数量 | 果心温度探针数量 | 探针总数量 |
0-283 | 2或3 | 3 | 5或6 |
284-425 | 2或3 | 4 | 6或7 |
426-708 | 2或3 | 5 | 7或8 |
709-1274 | 2或3 | 6 | 8或9 |
1275-1980 | 2或3 | 7 | 9或10 |
1981-2830 | 2或3 | 9 | 11或12 |
六、其他要求
输华猕猴桃的果园和包装厂注册、有害生物防控及进境检验检疫等其他要求,应符合《通知》相关规定。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采用“冷藏船运输”的猕猴桃到达进境口岸时,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猕猴桃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三条及《通知》相关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采用“冷藏船运输”的猕猴桃应从中国海关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采用“冷藏船运输”的猕猴桃到达进境口岸时,需提供每个船舱的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如某一船舱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对该船舱猕猴桃作退回、销毁或实施到岸冷处理。
2.如发现不符合《通知》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冷藏船运输”方式导致的检疫问题,海关总署可立即暂停冷藏船运输要求并重新开展风险评估,并与MiPAAFT协商,调整相关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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