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乌干达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1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乌干达暴发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为防止乌干达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乌干达的人员,如出现发热、乏力、头痛、肌痛、咽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乌干达且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交通运输工具的承运人以及集装箱、货物的货主等责任人,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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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乌干达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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