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发表于2024年12月30日 SPAN> 由admin SPAN>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