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