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动法治海关建设,深圳海关决定废止2018年6月28日发布的《深圳海关(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深圳地区实施检验检疫e证书相关事项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5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5号
深圳海关
2020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
2018年 第5号 |
为了打造“更加开放共享,更加便利高效”的通关模式,现将检验检疫e证书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e证书范围为在深圳地区完成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
二、除索赔、司法取证等特殊情况以外,深圳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证书》《卫生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采取纸质和电子化并行的签发方式。
上述证单信息除部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外均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宜检通服务平台以e证书形式发布。
三、证书查阅、验证方式
登陆深圳海关门户网站,进入宜检通服务平台,选择证书类型和输入证书编号即可查询、验证。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在申报时应当录入联系人电话(必须为手机号码)。证书生成后,系统会自动发送短信提示到该手机号码。
(二)企业在申报时选择“不公开”的,应当在“特殊要求”栏输入“BGK”(不输入系统默认为“公开”)。查询和验证证书时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联系人的手机号码,一证对应一码,请牢记该码并注意保密。
(三)企业在使用e证书中遇到问题,可以向签发证书海关咨询。
(四)部分涉及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过深圳口岸检疫处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jycl.szciq.gov.cn:8080/gw)发布,相关企业可在该平台上查询。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31日发布的《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全面实施e电子证书的通告》(2016年第6号)、2017年3月21日发布的《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熏蒸消毒证书〉纳入e证书签发范围的通告》(2017年第5号)、2017年10月26日发布的《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将〈检验证书〉及〈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纳入e证书签发范围的通告》(2017年第15号)、2017年12月14日发布的《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将〈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纳入e证书签发范围的通告》(201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8年6月28日